第223章 绿麻了,现在是一块钱的事吗?(4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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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平台管理者,米昔昔有义务对商家信息、营业资格进行审查、核验,并且要求并监督商家进行必要信息公示……

同时,在商家行为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时,我方原告要求因米昔昔平台未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展示商家信息,而不得不向客服要求提供,却被要求填写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所谓申请表格,属于为原告合法获取商家工商信息而人为设置障碍……”

“……”

双方舌枪唇战。

但显然,叶向阳做的准备更为充足。

话音落下,几乎所有人的目光都朝他看了过去。

感受到众人的目光,对方深吸了口气,然后说道:

“理由如下:

一、原告在我方平台发表的差评评论,违反了我方平台规定的评价规范条例,我方有权利不将其公开进行展示。

二、原告向我方平台要求提供商家工商信息时,我方平台客服并未拒绝提供,只是……”

虽然他并不是专业人士,但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这方面的,并且沈清也提供的一些资料,给了很大的帮助。

因为叶向阳拿出来的证据,主要是叶柔当时和米昔昔官方客服沟通的记录,而且都提前进行了证据保全,米昔昔没有办法再像之前那样,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来搞事情。

但对方又拿商家和叶柔之间那个交易纠纷来说事,并以叶柔为了差评而选择确认收货时,米昔昔设置程序弹出的提醒为由,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并且默认叶柔放弃后续权益和且不再进行任何追究。

提醒义务这点确实很难反驳,但后者就有点扯了。

甚至还说叶柔和叶向阳无法拿出签收照片和开箱视频,举证不足,无法证实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他们并未进行后续处理,一切都合法合规。

随着双方陈述和答辩结束,进入举证质证环节的时候,变得更加热闹了。

“……今年上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的《互联网平台落实责任指南》中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起健全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交用户评价、其他用户查看用户评价提供有效便捷的途径,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权利,营造良好的信用评价环境。

同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违法删除、篡改相关用户评价内容,不得不当干预用户评价的正常显示方式……”

“我方原告虽已确认收货,且米昔昔平台在原告确认收货时,确有弹出定式提示,但并不等同我方彻底放弃维权权利,亦不等于对商品质量的认可,米昔昔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该条款并不合理。

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网络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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