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规则(3 / 9)
a、双方选手均违反规定的比赛、假比赛或被判定为放水的比赛
b、虽经主裁判一再提醒、警告仍不能积极战斗,而被主裁判宣告双方均失格的情况
c、单场赛中,选手因双方无意引起的负伤而导致比赛不能继续,且比赛回合未成立的情况(按第12条第3项1)
第6条
延长战(仅限淘汰赛):根据第5条第2项判定为和局时,若在淘汰赛中,由于必须决定胜利者,须进行延长战
3、击倒
a、倒地后10秒之内不能起身的情况
b、10秒之内虽能起身,但被判断为无斗志的情况
c、1回合中3次被击倒(淘汰赛中,除决胜战外为2次)的情况
4、技术击倒
1、淘汰赛通常为3分3回合(或5回合),3(或5)回合结束时赛果为和局时,进行3分钟的延长战1回合,再行裁决
2、当第4(或第6)回合的延长战仍为和局时,则进行最后1回合3分钟的延长战。若此回合仍为和局,则考虑从第一回合开始的全过程作计分,纵使只有细微差别亦可据之判别胜负
第7条
有效技:比赛中,下列技巧为有效技:
a、因为(由双方无意而偶然引起的)负伤,而被主裁判判定为不能继续比赛的情况。但应按第12条
b、比赛中助手投入毛巾的情况。若裁判未注意到此举,监察员可作出比赛结束的信号
c、裁判终止:主裁判判断一方选手优势明显,而劣势方情况危险的情况
d、医生终止:大会医生判断一方选手负伤,或因受严重伤害而不能继续比赛的情况。尤其是选手受重击倒地的情况,大会医生通过协商可作出回合结束的信号
5、无效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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